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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动态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0-03-03 16:18:27

            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简称《防污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辽宁海事局召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施行《防污条例》的意义、特点等事项向社会各界作详细解读。
           据介绍,随着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规划的出台和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加快,辽宁沿海港口迎来了来高速发展期。与之相伴的是由于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等海难事故带来的船舶污染事故和由于船舶相关作业操作失误造成的跑冒漏滴污染事故以及由于船舶违法排放造成的污染事故等风险也随之增加。仅2002年至2009年8年间,辽宁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20多起,导致近1200吨货油和船用油泄漏入海,给海洋环境和财产带来了极大地破坏和损失。
           新出台的《防污条例》最主要的制度精神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既有适度的超前又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最深刻的原则变化是将“防止污染”改为“防治污染”,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并围绕“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将船岸等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由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
           为保障《防污条例》在辽宁辖区的有效贯彻落实,辽宁海事局将重点关注船舶污染的预防和防备、船舶污染的治理和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该局将加大对船舶及船公司,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污染清除单位,油料供受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污染资质等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利用VTS、AIS、CCTV等先进的监管手段,避免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做好区域性船舶污染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和发布等。并将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全力保护海洋环境,更好地支持和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建设。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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